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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近景點

  • 川崎市中心
  • 平間寺 (3.4 公里)
  • 新橫濱拉麵博物館 (9 公里)
  • 橫濱美術館 (14 公里)
  • 地標塔 (14.1 公里)
  • 東京都庭園美術館 (14.7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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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請人跑腿卻遇到這種狀況,你會怎麼辦?

《運動畫刊》寫手Chris Mannix曾經在波士頓塞爾提克擔任逾十年球童,18日他透露了一件11年前的趣事。

那是2002年東區季後賽首輪,費城七六人與塞爾提克鏖戰至第5戰落敗(當時首輪為5戰3勝制),失意的巨星「戰神」Allen Iverson隨意丟了一筆錢給Mannix,要他盡可能多買一點Corona啤酒,送到球隊巴士上。

「我算了算,那可是將近2000美金(約5.9萬台幣)啊。」Mannix回憶著說。

Mannix接著走到最近的商店,真的買了「盡可能多」的啤酒,但他把酒用手推車帶回球場時,還沉浸在晉級喜悅的波士頓球迷開始「順手牽羊」,連塞爾提克球員都以為那是為他們準備的慶功酒。

 

 

 

 

 

旺報【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如果國家制定的法案是有利於人民的,造福國家能發展的,則修法的過程與結果也相對會是平和的、眾望所歸的。但卻從來不像勞基法這樣,每每增修與否,民粹的結果都是沒討好到勞工,資方也惹氣,職場沒改善,低薪仍無動能下,勞資皆無益。

「一例一休」近期於去年加速趕底在立院三讀通過後,隨即於12月23日施行,原本以為一例一休法案通過後已成定局,應該可以平息立院政黨惡鬥亂像及各界紛擾,不料事與願違,迎面而來的卻反而是所有社會上及職場間種種負面效應紛紛浮上檯面,看了真是令人難過,其實都是預料中的事。

要說一例一休新法上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自是政府與勞團當初一廂情願要的「周休二日」恐有落差,原因是新法更修第36條在「一例一休」的法令制約下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日後繼續於休息日出勤,不僅責成雇主應使員工加班一小時至少要以四小時單位給予加班費計算外,無異是將加班費將原舊制計算方式提高到了3倍以上,造成廣泛企業經營者尤以服務產業之雇主於星期六、日仍需營業時,所需人力難以維持原應負擔之勞務成本時,自然只好另謀辦法另僱用時薪人員頂替,恐怕更加劇擴大部分工時與派遣僱用方式交替運行的結果下,而這和勞團過去極力反派遣僱用的問題亦恐是弄巧成拙或背道而馳了。

「一例一休」新定義:

《勞基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工方面 立馬減少收入

僵固的周休二日制度,「一例一休」的落後修法思維侷限了勞資多種負面效應。於勞工方面,由於勞基法已明定勞工於正常工作後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因而使過去靠加班費增加收入以維持經濟所需之部分族群勞工,反而因休息日雇主需負擔勞工高額倍數加班費而卻步,勞工可能轉而被告知免出勤加班後,無異直接立馬減少了收入。

這是在這「一例一休」施行後可見的職場雇用生態改變所帶來的直接負面效應,然另一個關鍵因素,也是因為休息日之加班時數必須計入勞基法所定每月延時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總額之規定,致雇主如果再雇用同一正職人員繼續在休息日加班,就有可能違法。

再者,按雇主給予勞工加班費之性質,乃屬勞工之工資,未來發生勞工權益擬請求資遣費或職災補償時,則恐怕加班費都要一併計入平均工資,而更加重了雇主負擔之責任。

提高勞工「休息日」加班費

《勞基法》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部落客推薦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資方方面 勞務成本加重

於資方雇主方面,由於勞動新制上路,此次於勞基法第23條增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此舉對於科技新紀元無紙化的時代,已造成困擾,同時也造成會計作業的繁瑣,恐怕是倒退嚕的舊思維,也與職場企業內部薪資一向保密的僱用政策不符,未來帶來的是員好康推薦工間互相窺視或忌妒造成紛爭,也是職場災難可見。

另一憂則是,同法第38條亦同時增修大幅增加資淺勞工及在職員工之特別休假天數,造成雇主勞務成本立即負擔加重,且同法向下還增訂「勞工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 ,此舉無異擴大了勞工的請求權,直接限縮了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若勞工執意向雇主要求立即休假,雇主因礙於法令限制下,勞資協商未合意時亦恐衍生更多的勞資磨擦,影響勞資和諧,政府倉促立法未能多思考良,令人擔憂。

員工「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

《勞基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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